網文:官員免職是哪門子的"嚴肅處理"?

近來,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引發了中國官員問責風暴,一批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官員,包括省部級官員,先後被免去領導職務。新聞媒體稱這是對官員的"嚴肅處理",一些網絡評論也認為免職是一種嚴肅處理,並言之鑿鑿。誠然,對嚴重失職失誤官員給予免職處理,顯示了各級組織嚴肅黨紀政紀、整治官場歪風的決心,值得拍手稱快。然而,要說對官員免職是一種"嚴肅處理",過了點也早了點,民眾怕也難以認同。

免職是對官員的一種常規管理手段,並非就是懲罰措施。有網友認為,幹部管理制度有規定,免職是對官員的懲罰措施。這實在是對乾部管理制度缺乏全面了解。筆者查公務員法、幹部任用條例等乾部管理法規,發現對官員免職的情形有三種:一是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二是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三是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該免職的。前兩種比較好理解,第三種情形相對複雜一些。所謂"因工作需要",無非指官員因職務變動、工作調整需要免職。而"其他原因",包括不服從組織關於交流、輪崗等決定,或者被責令職責而不辭職等,想必也包含了重大失職失誤。各級組織對重大安全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官員予以免職,應該就是依照這一條。由此來看,免職更多是對官員一種普通的管理手段,並不完全是懲罰手段,根本不能與"嚴肅處理"劃上等號。

對於嚴重失職失誤的官員,免職其實是很輕的處罰。對嚴重失職失誤官員給予免職處分,百姓之所以不滿意,就是因為免職不足於懲罰官員的過失。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山西潰壩事件、深圳大火事件,都是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重大安全事故。受免職處分的官員已經不是一般的失職失誤,而是非常嚴重的失職失誤,已經是犯罪了。至少可定為玩忽職守罪或者瀆職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是玩忽職守罪還是瀆職罪,對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官員,尤其是負有直接責任的官員,至少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一個免職就可以抵消的。對其他負有領導責任的官員,也不能簡單免職了事。對這些官員僅僅免職而不追究責任、不定罪,實在是便宜了這些官員,也踐踏了法律的尊嚴。

對官員的免職處罰容易流於形式。對失職失誤官員給予免職處分,前幾年就有。比如孟學農、邱曉華都曾經遭受過免職處分。有網友說,免職使官員丟位子,所以是嚴肅處理。如果真完全是這樣就好了。問題在於,不少免職官員,往往不到一年或者更短時間,就換個馬甲出來重新做官,更有甚者,在免職的同時搞異地為官,這邊免職的文件剛下,那邊任職的通知已發。重新做官也好,異地為官也好,實質都差不多,都非常不嚴肅,影響都不太好,這是百姓最不滿意的。幹部任用條例規定,被免職,包括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官員,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重新擔任或者提任領導職務。其中"在新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是硬條件。然而,對於近來一些免職後又重新任用或者異地為官的,並沒有看到他們做出了什麼突出實績。所以老百姓難以心服口服。而對於其他官員,則是樹立了一個壞榜樣:免職並不可怕,休息一段時間重新上崗就是了。

所以,說對官員免職是一種處分不為過,說是一種"嚴肅處理",也太不嚴肅了一點。也許,這種處理的"嚴肅"只是對被免職官員而言。對於老百姓來說,如果不嚴肅追究官員應當承擔的責任,相反搞異地為官或者過段時期又重新任職,這樣的嚴肅處理與一般的批評教育並沒有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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